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2955号
原告: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昔文,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卓,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湖南创想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蹇泽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倩
书 记 员 陈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