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62号
申请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梁晶,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3,164.7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3,164.7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