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8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凌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晔文,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218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良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2022年3月28日起,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故本院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王群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