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3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33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桂林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淡春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城开中心1号楼32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扳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已届满,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