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4执保8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怡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宁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1819192019000399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宁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建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