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115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杨家湾路**城郊时光里**楼**。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刘湘,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怡景财富广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梁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刘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刘湘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过多次通知其交纳,但其仍没有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刘湘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章业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晟
书记员向君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