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433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0501018-0501048号。
法定代表人:梁岩,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49171.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49171.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6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