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1151号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怡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梁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杨家湾路**城郊时光里**楼**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刘湘,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诉***、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刘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出具阳光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304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9年11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304执保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1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向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9)湘0304执保8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停向***支付应收款85万元,以实际应付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止。
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在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5万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 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章业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晟
书记员向君菡
附裁定适用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