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17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理,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第三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怡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梁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计456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