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3执保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大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8日向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湘03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湘03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在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8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03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在法院冻结财产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则自行承担财产失控的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