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梁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村。
法定代表人:许爱民,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2022)湘021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0月19日通过司法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的姐姐许淑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0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的资产托管者株洲市城发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收益性保险;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爱民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等多项罪名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渌口镇紫涵湖项目土地16宗及地上建筑物、购置物、附着物以及公司名下车辆,账户内冻结资金)被认定为“属于以许爱民、吴增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