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湘民一初字第1717号
原告向商。
委托代理人曾彪,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商诉被告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就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向商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2015)湘民一初字第170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5)湘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