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民终1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毛,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阴馨源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界头铺镇联兴村祠堂组。
法定代表人:刘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金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阴馨源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阴馨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大金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毛,湘阴馨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大金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湘阴馨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湘阴馨源公司赔偿湖南大金钢公司损失37050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湘阴馨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湖南大金钢公司、湘阴馨源公司双方绿化维护协议在2018年8月31日到期后,湖南大金钢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组织验收,发现湘阴馨源公司承包维护的桂花树未成活39棵,未成活盆景7盆,该事实有湖南大金钢公司提交的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单可证实。该验收单虽无湘阴馨源公司签字,但有湖南大金钢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且湘阴馨源公司提交的以前年度的验收单也只有部门相关人员签字,湘阴馨源公司将以前年度的验收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其是认可以前年度验收单的。可见,由湖南大金钢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是双方多年来的惯例,对于2018年9月17日验收单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可,湘阴馨源公司维护到期后,湘阴馨源公司承包维护的桂花树未成活39棵,未成活盆景7盆的事实应予认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湖南大金钢公司、湘阴馨源公司双方签订的绿化维护协议约定,只要存在湘阴馨源公司维护的桂花树未成活的事实,就应该按每棵树950元从承包费中扣回。原判决认为无第三方的可行性结论意见佐证未成活树木及盆景死亡原因系湘阴馨源公司维护或其未履行维护职责所致,完全不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湘阴馨源公司主张免责,应由湘阴馨源公司提出免责抗辩。2.双方签订的绿化维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湘阴馨源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每棵树950元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湘阴馨源公司辩称,验收是湖南大金钢公司内部员工证明的,湘阴馨源公司并没有在场,真实性存疑。合同约定的期限到了,后续不是由湘阴馨源公司负责,树的死亡和湘阴馨源公司没有关系。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湘阴馨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大金钢公司向湘阴馨源公司支付绿化承保维护费15000元;2、判令湖南大金钢公司承担诉讼费。
湖南大金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湘阴馨源公司赔偿湖南大金钢公司损失37050元;2、由湘阴馨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8月1日,湘阴馨源公司与湖南大金钢公司签订了《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绿化维护协议》,协议约定了该合同的期限、双方义务、付款条件等各项合同细则。2、湖南大金钢公司曾支付10000元维护费给湘阴馨源公司,尚欠15000元未付。3、2018年9月17日,湖南大金钢公司组织验收,结果为未成活桂花树39棵、未成活盆景7盆,后联系湘阴馨源公司进行绿化维护,但湘阴馨源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湖南大金钢公司亦拒绝支付湘阴馨源公司绿化工程尾款15000元,但湘阴馨源公司陈述其未参与验收,且验收单上湘阴馨源公司未签名,湖南大金钢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湘阴馨源公司对其结果进行认定。4、湘阴馨源公司自2014年8月至2018年未间断每年与湖南大金钢公司达成绿化维护协议,双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前几年绿化工程验收均在合同到期之后,验收表上亦无湘阴馨源公司签字。以上事实有湘阴馨源公司提供的《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绿化维护协议》、绿化维护项目验收表、短信记录截屏,湖南大金钢公司提供的欠条《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绿化维护协议》、2018年绿化维护项目验收表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湘阴馨源公司、湖南大金钢公司签订了绿化维护协议,对双方的义务、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均有详细阐述,双方已达成合意,其意思表示真实。湘阴馨源公司、湖南大金钢公司协议到期后,湖南大金钢公司经验收发现39棵桂花树和7盆盆景未成活,湖南大金钢公司依据协议第5条“……验收时未达到甲方要求,又没有及时更换,按每棵树950元从乙方的承包费中扣回”,要求湘阴馨源公司赔偿其37050元损失,由于验收单上并未有湘阴馨源公司签名,湖南大金钢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湘阴馨源公司已确认了上述情况、未成活树木及盆景数额,亦无第三方的可行性结论意见佐证未存活树木盆景死亡原因系湘阴馨源公司维护或其未履行维护职责所致,故湖南大金钢公司要求湘阴馨源公司承担死亡树木损失明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湘阴馨源公司、湖南大金钢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湖南大金钢公司尚有15000元未予支付,故湘阴馨源公司要求湖南大金钢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一、湖南大金钢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湘阴馨源公司15000元;二、驳回湖南大金钢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共计450.5元,由湖南大金钢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湘阴馨源公司应否赔偿湖南大金钢公司损失37050元;2.湖南大金钢公司应否支付湘阴馨源公司维护费15000元。
关于焦点1,湖南大金钢公司和湘阴馨源公司签订《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公司绿化维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湖南大金钢公司主张湘阴馨源公司承包维护的桂花树未成活39棵,按照协议约定应赔偿其损失3705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湘阴馨源公司在承包期内未尽维护义务造成了39棵桂花树死亡的事实。其提交的2018年9月17日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单上没有湘阴馨源公司签名确认,湘阴馨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湘阴馨源公司承包维护的桂花树及盆景未成活的事实,湖南大金钢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湖南大金钢公司关于湘阴馨源公司造成39棵桂花树未成活,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其损失37050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湖南大金钢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到期后,验收存在不合格,以及就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向湘阴馨源公司及时主张过权利,应根据涉案协议“……8、承包期内甲方(湖南大金钢公司)付给乙方(湘阴馨源公司)的承包维护费贰万伍仟元,付款期为第一次在2018年元月20日付10000元整,承包期到期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性付清所有款项。”的约定,向湘阴馨源公司付清承包维护费25000元。湖南大金钢公司已支付湘阴馨源公司维护费10000元,还应继续支付湘阴馨源公司维护费15000元。湖南大金钢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湘阴馨源公司维护费15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南大金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元,由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华 雷
审判员 黄 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