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85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675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0M7G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013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