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85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675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0M7G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技联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694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