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4318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675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 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