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4318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675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 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