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终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欠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4.7万元,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日以太平购物卡的形式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确认接收,余款11.3万元及利息(以1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号:03×××52,开户行:农行上海翔殷支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均由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车辆、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款115689.94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70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70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0)苏0111执7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