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712室,现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48085833W。
法定代表人:张玉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吴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03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均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国宏
审判员  黄 慧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