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诗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91号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立峰,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诗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v>
法定代表人:翁申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诗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