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6587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7680366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P8YX62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延伸*****新城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18800029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以与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