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3民初7391号
原代:李智,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汕头街**怡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法根,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路**(现五一大道**)201、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超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该公司员工。
庭审后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锦阳,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莫龙,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iv>
负责人:陈梦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智诉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以下简称点石公司湘府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法根,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将涉案房屋的地砖接缝高低差过大及空鼓、阳台地漏返水问题,墙壁裂缝问题进行整改,并自判决之日起7日内整改合格或向原告支付整改费用,关于整改费用依据鉴定结论。2、判令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复原卫生间的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使等电位联结端子箱起到连通卫生间中的各电气装置和接地系统、减少电位差、保证用电安全等应有作用,自判决之日起7日内整改合格或向原告支付整改费用,关于整改费用依据鉴定结论。3、判令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向原告返还19300元。4、判令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700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暂计算2019年9月21日止)、房租损失120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止)。5、判令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就原告李智所购长沙市天心区北辰中央公园C区5栋1单元403房(以下筒称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与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以下简称点石公司湘府店)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装修合同约定:1、本合同房屋装修采取点石公司湘府店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承包方式,台同总金额为81195元,开工前3日支付55%,工程进度过半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2、工程期限为90天,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每逾期1天按照5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工程各阶段验收前,点石公司湘府店在自检合格后应当提前1天通知原告验收。4、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原告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将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后为止。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根据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的要求,陆续向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支付设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96436元。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却并未依约履行装修合同。2018年12月21日,装修工程并未如期完工,一直拖延。201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施工后的地砖接缝高低差过大,多处超过0.3mm(允许偏差为0.3mm),地面非常不平整,地面非常不平整告向被告点石装饰湘府店提出整改此问题,被告未予重视,并未整改。经原告向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被告施工的一系列需整改的问题(含地砖接缝高低差过大及空鼓、阳台地漏返水、墙裂缝)后,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方才于2019年6月14日到消费者协会面谈,承诺整改原告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迟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承诺整改的问题,绝大部分均未整改,还将不应拆除的等电位联结端子箱予以拆除。2019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邮寄整改通知单,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后迟至今日仍未整改。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限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地砖接缝离低差过大及空、阳台地漏返水墙壁裂缝问题,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迟迟不予整改(应予复原的等电位联结端子箱来复原),且已逾期完工274天(自2018年12月22日起,暂计算2019年9月21日止),已经构成违约。依据装修合同的约定,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应当将地砖接缝高低差过大及空鼓、阳台地漏返水、墙整裂缝问题整改至合格,将等电位联结端子箱予以复原(并保证其具备诉讼请求中其应具备的作用),并向原告支付期完工违约金13700元(50元/天x遍期天数274天)、房屋租金损失12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止),与此同时,由于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依据装修合同的约定,原告只需向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付77136元,而原告已经支付96436元,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应向原告返还19300元。
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是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设立登记,并应当有相应的财产,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应承担的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的责任,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诉求第一项,房屋地砖的接缝高低过大及阳台返水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我们也与原告沟通过多次,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墙壁裂缝我们已经答应原告要求进行整改。原告诉求第二项,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问题,首先我们在定位的时候原告是有参与的,原告当时没有提出,我们也没有破坏。至于原告提出的要联结,我们有从配电箱接地线过来。原告诉求第三项,19300元的明细账目,我们与原告之间是有问题的,原告的尾款都没有付清,怎么我们反倒需要返还19300元。原告诉求第四项,这笔钱我们有相当大的疑问,原来与原告调解时也是我去的,调解时说在一定时间内要完成,我们几次派人到原告家里去整改,都被原告关在门外,原告把密码换了,我们进不去房子,且起因系原告自己的原因,原告也要承担一些。墙壁开裂问题我方负责整改。但因我方无法进入导致不能整改,所以责任不在我方。合同上也有要求,工程上有质量问题的话我方只负责整改不负责赔偿。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问题,因为水电是与客户现场定位施工的。我方可以恢复。但是责任这块客户也存在。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料装修,实际款项我们给客户私下结算清楚,工程款是工程款,主材款是主材款,不能混为一谈。原告陈述被告方在庭审中确认第二次款项只需支付20983元,是因为有减项,所以无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二次应支付金额支付。这个合同上写的非常清楚,现场增减变更项双方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原告说的要求我们赔偿租金损失,我们有证据因为客户不开门导致我们没有办法进行整改。所以说我们不会赔偿房租损失,是因为客户不配合,这个是有原因的。原告所说的要求点石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更加不存在,而且客户要与我方结算清楚,包括工程款项及合同主材款,因为客户现在还欠我们款项。房租的损失12000元,签订合同我们不存在赔偿房租,因为合同上有写违约金,合同上没有房租这一项。请法官酌情考虑原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点石公司(乙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90天,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此工期不含土建及家用中央空调、新风、采暖、智能家居等设备设施安装时间。本工程合同金额捌万壹仟壹佰玖拾伍元(81195元)。施工图纸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若减少项目造价与增加项目造价之差超过合同预算总价15%时,乙方可按减少项目造价的90%向甲方退还装修款。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未做部分的装修项目,乙方应全额退还取消项目的装修款。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为伍拾元/天。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55%即44658元,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40%即32478元±变更金额,第三次为竣工验收合格5%即4059元。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为止。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整改,因整改造成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签订合同后,原告陆续向被告点石公司支付包含设计费、主材款、装修款在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6436元,其中2018年7月8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4800元,收据载明为设计费。2018年9月1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44658元,收据载明为一期款。2018年9月1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25995元,收据载明为主材款。2018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支付20985元,收据载明为二期款。因地砖高低不平、阳台积水、地漏反水、工期、地漏反水,原告向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2019年6月14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下,原告与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对装修整改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就原告的投诉问题,由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在半个月内整改完成。在商定的整改期间,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多次上门要求整改,原告均以先落实保证协议、拿出整改方案为由没有同意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上门整改。现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以至此诉。
2019年9月17日,本院就争议的质量问题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月7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原被告之间诉争的质量问题出具《长沙市北辰中央公园C区5栋1单元403号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相关问题司法委托检测、鉴定报告》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该房屋存在客厅地板砖铺贴平整度平均偏差以及地板砖接缝高低差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偏差要求值偏大,客厅及其余房间存在局部地板砖空鼓,为铺贴施工工艺类问题。2、该房屋卫生间装修未见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出露,且各出露金属物件未见电线联结导出,存在安全隐患。3、该房屋存在主卧及衣帽间窗台边角开裂;客厅墙体、主卧门后墙体竖向开裂以及墙面零星裂缝等缺陷,该类裂缝为温差材料收(干)缩类界面裂缝。以上均属于装修施工质量通病性缺陷,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及观瞻功能,可通过返工整改修复。4、对于阳台地漏,由于各洗用具丛支管总直径流量大于与地漏相连之主弯头支管流量,故在各用具充盈满水量条件下,主弯头支管会出现堵水现象,从而可会产生沿阳合地漏返排、冒水现象。此缺陷与约定要求不一致有关,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可通过施工后继期使(试)用整改、调整。
2020年3月20日,本院委托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北辰中央公园C区5栋1单元403房存在的地砖接缝高低差多大及空鼓问题、阳台地漏返水问题、墙壁裂缝问题、卫生间等电位联结端子箱等问题整改所需的费用问题予以评估。2020年6月5日,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北辰中央公园C区5栋1单元403房存在的地砖接缝高低差多大及空鼓问题、阳台地漏返水问题、墙壁裂缝问题、卫生间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问题整改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鉴定,修复费用为29682.04元,其中开裂墙面修复、端子箱整改、地漏修复问题无、地漏修复问题无争议金额7413将现场勘验时双方有争议的地砖修复列为争议金额即21988议金额中地砖修复以及因此而成的柜子拆除问题,鉴定人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公司异议回复:是否可以通过局部整改修复我方无法判断,地砖修复放入争,地砖修复放入争议暂按全部整改修复砖铺设好后坐落在地砖上新做的,地砖如需拆除涉,地砖如需拆除涉及到柜子也需重做原告与鉴定人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法院同意与委托,要求该鉴定人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了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将此前鉴定意见中的修复费总价调整为33033.85元,其中将无争议金额调整为7999.47元,将争议金额调整为24739.59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与他人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房屋季度租金为2000元,但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载明月租金为2000元。原告以此证明装修迟延的租金付出损失。另,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装饰装修工程款费用及主要材料费用进行结算。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系被告点石公司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点石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鉴定机构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被告之间诉争的装修质量问题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装修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是基于房屋装修迟延至今、整改工期为其不短、原告亦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中整改费用赔付。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就装修质量问题的整改,本院支持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整改费用,对要求被告自判决之日起7日内整改合格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鉴定意见确定为29682.04元,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补充鉴定意见书并非本院委托所致,不具有合法性,且本院委托鉴定已经形成合法鉴定意见,故本院对于补充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返还19300元的诉请问题。因为涉案房屋约定为三期付款,原告实际支付了两期,第一期付款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之金额。第二期付款少于合同约定之金额,但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意见即可以加减变更款,所以对于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要求原告实际交付的二期款,应视为双方对二期款的合意变更,但被告迄今没有支付三期款。综上,双方装修费金额应已变更为69702元(44658+20985+4059),原告已支付65643元,尚欠4059元。需要说明的是,三期款支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本案因质量问题而诉争,但在本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整改费用诉请后,该竣工验收条件应视为成就,故原告应该支付该笔款项。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的25995元,因收据明确载明该款项为主材款,与一期、二期装修款有明确区分,故原告将该笔款项视为装修款并予以退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交的设计费4800元,因双方合同对此未予明确,不在装修款之内,应属于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的设计支出约定之结果。如上分析,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退还19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涉案合同第8.3条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按照每天50元计算,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应支付此标准的违约金。但是,在原告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形成整改协商意见后,原告不积极配合让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进场整改,此后导致房屋因整改无法进行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应予以计算。故,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逾期完工天数为191天(2018年12月22日—2019年6月30日),应支付的违约金95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支持955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支付房屋租金诉请,因被告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整改不能顺利推进原告有过错等,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点石公司对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支付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减轻诉累,原告尚未支付给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的三期款4800元,应从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应支付给原告款项中抵扣。此外,对于本案诉争的质量问题,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一直同意进行整改,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点石公司湘府店未能顺利推进,且申请鉴定及举证责任均为原告,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智支付整改费用共计人民币24882.04(29682.04—4800)元;
二、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9550元;
三、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湘府路分店、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李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丁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