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7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路013号(现五一大道549号)201、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超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锦阳,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莫龙,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天剑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锦
书记员方思琪
附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