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文村港**。
法定代表人:陈凤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德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洲路**
法定代表人:李美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德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中天电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政明。
委托代理人:周唯璇,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益阳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益仲裁字(2014)第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裁字(2014)第30号裁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