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492号
原告: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云,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祺璐,湖南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唯璇,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湘,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339号新族公寓3门505房。
被告:彭翠如,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339号新族公寓3门505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湘、彭翠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永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段 琴
书 记 员 任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