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1126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6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政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终3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明辉
审 判 员  肖广文
审 判 员  朱革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欧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