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9)湘1126民初3020号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贺结元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6民初3020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波,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财,男,系该公司宁远项目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雪松,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贺结元,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
原告***诉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贺结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处分,该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泽 政
人民陪审员 江 国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春兰
代理书记员 欧 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