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3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曾用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 负责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鲁成强。 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原审被告***、鲁成强、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