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3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曾用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
负责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