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5863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前进路199号(凤凰园工业村二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096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三明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