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6993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3453384K。
法定代表人:吴龙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利、林士其,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2633Q。
法定代表人:刘晓钦。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7元,减半收取计2083.5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符雅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 格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