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神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住楚雄市。
执行人 董德会,女,1988年1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松海,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家住楚雄市中山镇务阻村委会龚家村民小组,现住楚雄市。
行人李志从,女,1972年4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个体户,住址同上。申
申请执行人***、董德会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8233.00元,申请执行费1048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镇的房屋,目前房屋实际使用人为申请执行人***、董德会。该房屋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已对被执行人杨松海、李志从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雷
审判员严艳红
审判员祝军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