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1898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工业区。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恒达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