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盘山庙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东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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