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石门县。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