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726执513号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石门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可以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