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7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巍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