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L47UY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东路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475403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6执恢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