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盘山庙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东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敏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