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官,男,1960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磨市镇长峪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门县磨市镇长峪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湖南东方新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本院委托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金明
审判员刘祖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颜鹏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