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津口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热欢,该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湘02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2019)湘02执1号案件依据(2018)湘02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的510万元予以执行回转443.940079万元及相应孳息,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02执5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株洲县房产管理局)已执行标的款443.940079万元。经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湘02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株洲县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民终2048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2年5月12日依法执行抵销本案执行返还款287.694972万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65.126921万元)。本案尚有未执行标的款(执行回转款余额)222.305028万元。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对于本案未执行标的款(执行回转款余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