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申请人:欧雄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欧雄伟、***名下价值1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欧雄伟、***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王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