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新,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福舟,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7月28日询问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新、柏福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31.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安旭
审 判 员 梁雄文
审 判 员 李小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晓红
书 记 员 文 雅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