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清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