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271号
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
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28070.3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湘B6××**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
3、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坐落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4、查封担保人王日新、罗水萍名下所有坐落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