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原审被告:欧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原审被告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