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0281执保16号 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 申请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4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7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23533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2、轮候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房屋,查封期限均为叁年,即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3、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所有的粤SX××**号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4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4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