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潘某某与沅陵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2民初2170号 原告:潘某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茶园坡村狗尾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010230595。 被告:沅陵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07044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987564。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116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987564。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西环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 被告:龚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明溪口镇石家村村岩石坪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 被告:叶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23号2栋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介洞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 被告:滕某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鹤城区盈口乡赵家山村四丘田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龚某某、叶某、沅陵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