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廖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审被告:欧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某、原审被告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