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能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梨街道保家村?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旺兴,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毕,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保贵,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