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2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社会事务办综合楼二楼2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53420M。
法定代表人:黄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霞,女,1998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系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习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89501A。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423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被申请人已将租金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423元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 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黄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