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能门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2005号之二
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社会事务办综合楼二楼2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53420M。
法定代表人:黄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130438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霞,女,1998年3月3日生,系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习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89501A。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75066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1776446,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被告已将租金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6元,减半收取计3383元,保全费2312元,由原告贵州华城艺博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穆 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黄姝艳